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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及对策  
  来源:    作者: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控申科 马立兴  
 

【内容摘要】近年来,涉法上访数量在全国各地都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重点研究和解决的课题。本文对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涉法上访  形成原因  对策

 

所谓涉法上访,是指在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依照法定程序已经结案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党委、政府或上级执法、司法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

近年来,涉法上访数量在全国各地都呈上升的趋势,因涉法上访而引起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大量出现的涉法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执法和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问题、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的关注,成为需要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的课题。笔者结合在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工作经历,尝试对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进行归纳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有所帮助。

一、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

(一)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质量不高,工作不到位

1、办案质量不高。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政治素质较低,在办案中把关系、人情甚至个人私利等因素置于事实和法律之上,故意违背事实,违反程序,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或者是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扎实,作风不严谨,办案中实施法律行为的随意性较大;或者是业务水平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不够准确,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运用等方面出现偏差。这些因素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愤情绪,导致上访。

2、采取纠正、补救措施不及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或程序不服,按照正常程序申请复议、提出申诉,受理机关理应予以重视,依法审查、办理,做到有错必纠。但一些受理机关的办案人员或负责人或是责任心不强、办案水平不高,或是由于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办案时敷衍了事,草率结案;或者有错不纠,文过饰非;或者畏难推诿,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失去耐心,丧失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信任,产生对立情绪,引发上访。

3、解释说服工作不到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官僚主义作风严重,面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中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不是结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细致、耐心地进行解释说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而是敷衍塞责、武断专横,以法压人,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埋下上访隐患。

(二)上访人坚持不当要求,诉讼心态不正确

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但是部分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望过高,虽然希望运用法律手段和正常程序解决问题,但对法律的原则、规定和司法工作的要求和规律不够了解,不理解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认定事实之间的差异,又受到维护自己利益的迫切心情的驱动,固执地坚持自己陈述的客观事实和是非标准,对不能完全满足自己利益诉求的案件处理结果拒不接受。

如某公司职工林某等人在20068月联名向检察院举报,要求查处原公司经理李某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案不应由检察机关管辖。但是为了切实解决举报人长期上访问题,检察院在与该公司的主管单位协商后,派干警与举报人代表一起对该公司的账目进行了清理,未发现有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所以未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并向举报人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是林某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转而向人大、纪委等部门提出控告。

有部分当事人诉讼心态不正确,存在极端利己思想或投机心理,对法律、法规、政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向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提出过高要求甚至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上访,固执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企图以无理取闹和长时间缠访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如阮某在2000年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中败诉,一直不服判决,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为挽回自己的损失,他不顾法律和事实,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检察院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向检察院要求赔偿。在要求未被满足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就在公共场合书写标语,给检察院施加压力。

(三)处访机制不完善

有些涉法上访案件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而不同的机关和部门往往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的理解。由于目前尚未形成有效协调不同机关和部门共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只是在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时临时组织联合接访,导致案件在各机关、部门之间流转,上访人往返奔波多次,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信访接待部门把受理的信访件批转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办理后,遇到办理机关或部门不重视、不解决或者拖延、推诿的情况,催办无力、无效。这两方面原因往往使本来并不复杂的上访案件演变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四)法律滞后和不完善,一些法律规定不易被理解

立法的滞后性,使司法机关对一些新的社会关系进行司法审查和处理时无法可依,难以说服案件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一些法律条文晦涩难懂,或者与传统法制观念差别太大,不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对司法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理结论产生怀疑和不理解。

如朱某在2000年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退还全部扣押款,但检察院只作出了退还部分扣押款的赔偿决定,朱某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006年,朱某又向检察院提出退还全部扣押款的赔偿申请。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原赔偿决定确实存在错误,但此案究竟应该作为刑事赔偿案件办理还是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由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而难以确定,导致朱某多次到检察院上访。后经过请示上级院,检察院通过申诉程序办理此案,驳回了朱某的申诉,将退款作为案件遗留问题给予解决,才使朱某息诉。

二、解决涉法上访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导致涉法上访的原因,笔者认为,要解决涉法上访问题,一方面要提高各类案件的初次办理质量,使案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执法、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处理,尽量避免演变为涉法上访案件;另一方面要提高已经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使矛盾复杂化。为此,必须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对于涉法上访案件,还需要健全处访机制,改进息访息诉的工作方法。

(一)提高执法、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司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件办理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而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是预防涉法上访产生、处理好涉法上访案件的关键。因此,必须着力全面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增强法律信念。执法、司法人员应该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工作的最高追求,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不畏权,不媚众,做到严格、公平、文明执法,在法律框架内把握好社会秩序和群众利益的平衡点,实现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对于直接办理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而言,熟练掌握业务知识是办好案件的必要条件,对于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而言,只有了解和熟悉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信访接待的技巧和方法,才能有效地应对不同类型的上访事件。因此,执法、司法人员既要经常总结经验,也要及时补充新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3、增强政治责任感。作为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执法、司法人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预防、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合法、谨慎地行使权力、办理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要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依法公正处理,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工作机制

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工作机制,包括各执法、司法机关处理本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工作机制和多个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机制。

在各个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的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机制方面,有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建立了诸如机关领导接待日、首办责任制、重点信访包案责任制、处理涉法问题听证制度等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有的地方虽然也引入了上述制度规范,但是在实践中并未真正运行起来,要抓紧落实。建立上述制度的目的,一是要使各个执法、司法机关的领导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重视本单位的处理涉法上访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加大对本单位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力度;二是明确办理涉法上访案件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促使其切实履行好职责,尽心竭力地办好案件,化解矛盾,一旦因处理不当而使矛盾扩大甚至引发具有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便于追究责任;三是集思广益,寻求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四是为上访群众提供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平台,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防止问题和矛盾不断升级;五是提高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上访人更容易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在多个执法、司法机关共同处理涉法上访工作机制方面,需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理机制。在实践中,经过多个执法、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仍然不服而继续上访的案件,仅靠其中一个机关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因为其并不了解和掌握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和情况,难以说服上访人。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涉法上访案件信息共享和协调处理机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信息统计、通报和协调,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访案件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并通知有关机关提前开展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发生的涉及多个机关的涉法上访案件,在不违反法律有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规定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各有关机关研究案情,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各自责任,合力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息访息诉工作。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非法、违法上访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信访条规操作,有法必依,对违反信访法规、采取过激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上访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那些无理取闹、恶意诋毁政府的老上访户,要通过司法介入,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正常上访秩序。对于跨地区、跨单位串联的人要及时控制,对其组织的非法集会团体,要依法果断取缔,决不能让其坐大成势,对那些煽动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应严密监控,掌握证据,适时打击,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恶劣影响。

(三)改进息访息诉的工作方法

1、以“五心”来接访、办案。即:热心、细心、耐心、诚心、公心。“热心”,就是要热心地接待上访人,通过自己热情的举止拉近与他们的距离。“细心”,就是要结合当事人的特点,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其性格特征,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工作。“耐心”,就是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这样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找出矛盾的根源,找到解决纠纷的最好的办法。“诚心”,就是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诚心帮助他们分析案情,找出矛盾症结,分清各自责任,权衡利弊,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公心”,就是要时刻坚持公正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背景、关系而有所偏私,做到不偏不倚。

2、加强预防,妥善善后,积极回访。一是各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要与本单位的主要执法部门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发现引发涉法上访的隐患和上访苗头,提前开展防范工作,尽早化解矛盾,排除隐患。二是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过后,要注重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解释工作,以法以理服人,保证事件或案件就此息诉息访终结。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而引发涉法上访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召开政法信息发布会公布出去,以肃不正之风,慰群众之不平。三是积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在某一涉法事件调解完毕或某一案件审结一段时间后,定期做好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回访工作,对其心理动态和活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掌握,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对策,采取措施,确保防范于先。

(四)强化法制宣传,使当事人树立法律相对公正的理念。

法律虽然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之一,但不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万能钥匙。法律裁决依赖于证据,并受到现实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因而裁决的公正性只是相对的。不顾能够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是否充分,不管满足自己诉求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只要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没有得到完全的支持和满足就认为是裁决不公正而反复上访,是狭隘而且非理性的,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对社会秩序的损害。因此,在进行法制宣传时,除了普及法律知识,使群众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还有必要加大对正确的公平观、权利观的宣传,使群众树立法律裁决相对公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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