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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预防
  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困难及建立长效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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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

 

 

[内容摘要] 在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的局势下,本文从线索少、取证难、讯问难、干扰多阻力大等方面列举了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困难;并从立法角度简析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局限性;提出从抓企业文化建设、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法律规范四个方面来逐步形式完整的治理商业贿赂网络体系。

[关键词] 治理商业贿赂  困难

建立长效机制  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甚至非法利润,在商业交易中给予“手续费”、“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危害着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已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缺乏严密的刑事法网,使海外投资的外国企业进入我国经济活动中也难以“净身”。种种迹象表明,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对此掉以轻心不但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极有可能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毁于一旦。中国经济环境亟待净化,这个生长在市场经济躯体中的毒瘤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根治。

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遇到的难点和问题

2006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但检察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这一顽症的过程中,也面临这不小的困难和压力,具体表现在:

(一)线索少。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贿赂犯罪举报线索较少,而且线索质量不高。原因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站出来举报;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一些群众则认为拿钱办事合理,习以为常。这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

(二)取证难。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行、受贿事实,留下的痕迹极少,使犯罪很难被发现,即使案发,调查取证也是困难重重。如很多证人因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一些证人怕事情牵扯到自己或事不关己而不愿出证;一些领导怕查出案件损害单位名誉、丢了单位荣誉、影响其政绩,而不配合调查工作。

(三)讯问难。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具体表现在:第一,由于案件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第二,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策划好对抗侦查的办法。

(四)干扰多、阻力大从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看,受贿人不仅利用手中权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而且还利用手中权力来对抗检察机关侦查。一旦案发,就会有人出来说情,有人干扰办案,有人设置障碍。实践中,一些干警在干扰阻力面前也常常顾虑重重。

(五)侦查手段落后。当前,商业贿赂案件多,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些与我们侦查手段单一形成鲜明反差。一是我们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仍然还在靠“一张嘴、一支笔”,使一些案件很难突破。二是无有效的强制措施,如一些商业贿赂的大要案件、疑难案件,常因传唤时间短,事实无法搞清,嫌疑人出去后以反侦查活动来对抗,使案件举步维艰。三是技术装备落后,缺乏先进的现代化侦查措施。

(六)法律政策界线不清。商业贿赂案件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犯罪形式非常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一些案件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攻关”,宽严相济政策很难把握;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

(七)打击合力不强。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而商业贿赂信息网络没有建立,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

二、治理商业贿赂立法上存在的局限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局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有些内容陈旧,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二)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行政制裁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常用手段,在治理商业贿赂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制裁力度明显偏轻。一是罚款数额过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不同领域的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二是单位商业贿赂中的个人以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个人责任承担和上级公司监管责任的承担全部落空。三是行政制裁的种类较为单一。除药品管理法外,我国目前规制商业贿赂的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对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的资质罚(指取消从事某种职业或业务的资格的处罚),使得经营者在被处罚后仍具备进行商业贿赂的条件,不利于有效遏止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一是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追究。二是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范围有限。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满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三是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如财产刑的设置,刑法规定只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适用,而且一种犯罪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又如资格刑的设置,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法中唯一的资格刑,若适用于商业贿赂犯罪,则存在刑罚过剩或者不足的问题:附加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起到因罪施罚的效果,而剥夺政治权利只能附加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对担任非国有单位职务的行为人无法起到惩戒作用。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三、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形成完整治理网络

当前,我们要预计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急功近利,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就要在党委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肃本清源,同时也更需要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商业贿赂犯罪。我们认为目前要突出四个重点:

(一)抓企业文化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

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领域是城镇建设领域、医疗、电信、金融等。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必须遵循一般客观规律,做到由点倒面,预防先行。因此,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营造清廉企业文化,是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的重中之重。一要帮助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观念决定行动,具有正确的价值观,才会自觉接受监督,才能自律,才会拒绝贿赂。要倡导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价值观念,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切实改变“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等不良道德形象。二要纠正干部职工的道德偏差。道德评判出现偏差会导致评判定位的标准模糊。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在纠正道德偏差方面下功夫。要重点加强舆论宣传方面的管理工作,防止错误宣传误导人们的评判标准过错。三要努力摆正干部职工的心态。心态失衡的最终结果是导致人性的贪婪和道德底线的彻底崩溃。摆正心态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学习,强化群众观念,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四要进行先进典型示范。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激发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感,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自律意识。重点要加强领导干部的示范引导作用,以先进人物思想,行为启发人们的心灵。要发现和宣传来自广大职工之中的拒绝商业贿赂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形成全民治理商业贿赂的氛围,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

(二)抓政府管理,从关键环节上治理商业贿赂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其中加强政府管理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从目前情况来看,要抓好政府管理必须着重做好以下二项工作,一方面强化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有效使用有限财务资金的活动,是减少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商业腐败、治理商业贿赂,被实践证明了的工作。当前,实行政府采购的重点是全面推行和强化政府采购,把政府采购的范围从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推广到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检察机关、以及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国有集体事业单位;继续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通过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和实现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肃性,进行财政体制的配套改革。实行标准周期制度,延长编制时间,建立集中国库支付制度,设立国库统一帐户,将政府采购与业务经营彻底分离,将采购资金纳入政府采购专户,由国库集中支储。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体系,对采购进行情况,特别是采购资金情况、借贷商履约情况,特别是所购商品质量情况、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网络化管理,以电子计算机为中心,建立具有现代化技术与手段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严格政府、企业和行业组织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效能监察职能,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深入到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关键部门,进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抓社会监督,从“发现”层面上治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极具隐蔽性,在查处上有着很大的难度,只有腐败行为被发现,后续的调查和审判才能够跟进。因此,提高发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可能性,成为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和前提。政党监督是发现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是目前社会监督的重要途径。政党监督的初步强化,有效地抑制了商业贿赂,但是这种监督有一定的局限性。发现商业贿赂最有效的办法是进行社会团体监督和公民监督,发动人民群众,打人民战争。一是组织引导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把社会团体监督引向有序、效益、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延伸监督触角,通过广泛途径发现和揭露商业贿赂行为。二是发动公民进行监督。要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公民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和抗拒商业贿赂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做好投诉的服务和保密工作;要凭借广大人民的智慧,让商业贿赂行为无处遁形。三是引导干部职工进行商业贿赂监督。健全制度和措施,鼓励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重点促进干部职工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干部接受贿赂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物品采购的参与度和重点物品采购发票的会审监督力度。

四)抓法律规范,从完善立法上治理商业贿赂

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必须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在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教育的同时,应当把侧重点放在强化司法和优化机制建设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应当立足于“严”,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应当从有利于严密法网、严格治理的角度去科学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执纪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既定分工负责的框架内协同配合,及时出台政策规范,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界限,加大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调整我国刑事性法律中有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案和惩处依据。

1、建立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制度。首先,要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制定严格的保密纪律,对举报人的举报在一定时期内置于高度保密状态,所有的调查工作秘密进行,对举报人的身份尽可能地进行隐蔽,在必须向举报人取证时,也只安排人单线联系,避免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在事态发展到可能对举报人的工作、生活、生命均成危害时,要全力制止事态的扩大,禁止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其次,要制定重奖举报人的措施。鼓励举报人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举报,加重经济奖励比例,实行政治待遇激励,在同等条件下,对举报人职位安排、晋级,年终考评优秀指标的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

2、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获利动机,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3、完善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实权人员的预防、监督机制建设。要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商业贿赂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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